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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中2026年10月更新

美国

美国 E-2 条约投资者

条约签署国国民投资并经营美国企业的签证途径

E-2条约投资人签证允许合格条约国国民进入美国,开发和经营其投入大量资本的美国企业。它可用于支持新创企业、收购现有企业,或在适当情况下支持特许经营业务。并非所有国籍均可申请,且投资须满足超出简单资金门槛的相关要求。

项目概览

国籍要求
须持有条约签署国国籍
最低投资额
无法定最低金额
投资状态
须已承诺、处于风险中且不可撤回
企业要求
须为真实、运营中的非边际企业
投资者角色
须亲自开发和经营企业
初始入境
每次通常最长两年
可续签性
在符合条件期间可无限期续签
家庭成员
E-2随行人员;配偶通常被授权工作
E-2条约投资人路径是什么?

E-2分类基于美国与合格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和航运条约。条约国国民将大量资本投入真实的美国企业,并将亲自开发和管理该企业,可申请E-2身份。该分类支持与投资挂钩的持续非移民居留,只要投资人和企业持续符合条件,即可续签。

E-2是非移民类别:不自动导向永久居留,投资人须保持非移民意向。该分类特别适合希望在较长时期内在美国建立和经营业务的积极所有者-经营者,前提是其持续持有条约国国籍且企业保持合格资质。

条约国籍与企业所有权

投资人须持有与美国签有合格E-2条约的国家的国籍。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长期签证或绿卡均无法满足此要求。国籍(而非仅凭居住地或出生地)是决定性因素。持有一个条约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士,可能得以使用该国籍申请E-2。

美国企业本身也须持有条约国国籍。实际上,这通常意味着至少50%的所有权由条约国国民持有。若与非条约国国民或实体共同持有所有权,所有权结构仍须确立条约国的多数控制地位。在开始规划之前,应核实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官方E-2条约国名单,因为条约资格可能发生变化。

"大量投资"是什么意思?

法律或法规未规定固定的最低资金额。"大量"以比例方式进行评估:投资须相对于建立或购买特定企业的总成本而言足够大。成本较低的企业通常要求占其总成本的较高比例。成本较高的企业可以更低比例通过审核,但前提是绝对金额本身足够大。

合格投资包括已实际用于购买企业、购置设备、库存、租赁装修、专业费用及其他真实启动或收购成本的资金。存放在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中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本身不属于投资,即便金额较大也不例外。

Viamora可协助进行投资文件整理、比例分析、财务预测、业务成本建模,以及证明投资规模和企业可行性的商业辅助文件准备。

资本须处于商业风险之中

投资资本须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投入企业,并承担真实的商业损失风险。若投资人保留自由取回资金的能力,或未设置与真实交易挂钩的约束性条件而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通常无法证明符合条件的风险性投入。如果托管安排设有适当条件,且与真实的企业收购挂钩,则可能满足该要求。

资金流向至关重要。审查官员将追溯投资资本的合法来源、持有及控制情况。投资人须准备好记录不仅是投资金额,还须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其被投入企业的具体路径。

企业须为真实且活跃的商业实体

合格的E-2企业须为真实、活跃且正在运营的商业实体,而非空壳或纸面公司。被动投资载体、投机性持股,以及未采取有实质意义的步骤开展商业运营的企业,均不符合条件。企业须在真实的商业活动中持续开展交易。

对于新创或尚未运营的企业,申请人须证明投资已到位,且业务已足够接近运营状态,可以符合申请条件。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呈现企业架构、运营模式、人员配置、市场策略及财务预测,是满足此要求的核心。

投资人须亲自开发和管理企业

投资人须赴美开发和管理所投资的企业。这意味着投资人须拥有控制性股权,或已证明其将通过政策控制性职位管理企业。持股低于50%的投资人,若能通过可信的控制架构证明其对企业拥有实质性运营控制权,仍可能符合条件。

若投资人仅为被动投资方,完全不参与日常管理且无任何实质性监督或指导,则不满足此要求。对"开发和管理"的期望绝非流于形式——投资人须证明其在企业管理和方向把控中具有实质性参与。

企业不得为边缘性企业

边缘性企业是指仅能产生足以维持投资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水准的收入,目前和未来均缺乏实质经济贡献能力的企业。边缘性测试考察企业超越此最低生活标准的创收能力,通常须通过可信的招聘、收入及增长预测来证明。

规模较小的企业并不自动构成边缘性企业。能够雇用美国工人、创造超出投资人个人维生需求的收入或作出有实质意义的经济贡献的可信计划,即便对于规模相对有限的企业,也可以满足非边缘性要求。

关于边缘性与新创企业: 尚无收入历史的运营前企业须以财务预测来说明非边缘性问题。缺乏市场分析、同类企业数据或可信运营假设支撑的预测,在证据层面存在较大风险。

申请流程

大多数申请人通过使用DS-160表格及该领事馆具体的E签证申请程序,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E-2签证。当前政府费用包括E签证申请费(目前每位申请人通常为315美元),以及适用的国籍特定签发费。各领事馆的处理时间差异显著。已在美国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居留的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USCIS申请变更为E-2身份,但USCIS批准不等于在护照上加盖E-2签证章。

符合条件的投资人通常每次获准入境最长两年。可每两年一期在领事馆或通过USCIS申请续签,无固定的数量上限,前提是企业和投资人持续符合条件。即便可以无限期续签,投资人仍须保持在身份到期时离境的真实意向。

家庭成员、受抚养人与续签

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E-2受抚养人身份。符合条件的E-2配偶通常凭身份自动获得工作授权,可在美国任何雇主处就业。E-2子女无工作授权,但可就读学校。受抚养人以主申请人受抚养人的身份持独立E签证出行。

E-2身份不自动导向永久居留。希望长期在美居留的投资人须单独评估移民选项。E-2框架内没有EB-5的等效类别,基于投资的永久居留通常涉及不同类别、独立要求,且根据国籍不同往往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

常见问题

E-2是否有最低投资额要求?

没有固定的法定最低额。投资须相对于特定企业的实际成本而言足够大,须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投入且处于商业风险中。针对特定企业的比例分析比任何一般性资金数字更具参考意义。

哪些国家符合E-2申请条件?

仅与美国签有现行双边E-2条约的国家国民方可申请。官方名单由美国国务院维护,须直接核实,因为条约资格可能发生变化。欧盟成员国身份和美国永久居留卡均不能替代条约国国籍。

投资人持有不足50%的股权是否仍可申请?

持股不足50%的投资人,若能通过可信的控制架构证明其对企业拥有实质性运营控制权,仍可能符合条件。核心要求是投资人须亲自开发和管理企业,而非仅持有多数股权。

E-2身份是否能通向永久居留?

E-2是非移民分类,不自动通向永久居留。希望申请美国永久居留的投资人须评估独立的移民签证类别及其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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